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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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凃朝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63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年度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凃朝享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63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中因搜索而扣案之仿冒/盜版光碟1片(內含「108下翰林國小6年級題庫」、「108下康軒國小6年級題庫」、「108下南一國小6年級題庫」),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另被告自民國108年6月16日起販售本案仿冒商品約50筆因而獲利新臺幣(下同)1萬元,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以扣案之1萬元為被告所有且係犯罪所得,亦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63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被告受有犯罪所得1萬元,為被告所自承,並據被告自行繳回而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是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扣案之仿冒/盜版光碟1片(內含「108下翰林國小6年級題庫」、「108下康軒國小6年級題庫」、「108下南一國小6年級題庫」),係警方搜證時,自被告GOOGLE雲端帳號所儲存電子檔案內下載盜版著作檔案至該光碟片中,作為證明被告GOOGLE雲端帳號內確有盜版著作檔案,然該光碟既為警方自行燒錄,並非無正當理由取得,且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亦非供被告犯罪所用及所生之物,自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則檢察官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明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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