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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