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停字第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59號聲請人 俞飛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