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2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22號聲請人良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裕爕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為通知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