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87號原告 游森煌 被告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被告於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736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中據以執行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2,404,393元,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之聲明第一項為「鈞院110年度司執字第7366號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04,3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