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754號聲請人久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宜信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民國108年3月5日簽發之本票1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提出相對人陳宜信之本票,並未記載金額,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其票據無效。聲請人持以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依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