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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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55號
原   告 乙○○
            之12
被   告 甲○○
      丙○○
      庚○○
      辛○○
      戊○○
      己○○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0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為: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證明書字號為066歸地字00025
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證明書字號為066歸地字00025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
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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