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7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永燦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永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永燦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11月、6月、6月、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10年1月19日,向最後事實審法院之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