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606號聲請人 李秀蘭 即財團法人 陳楊淑文 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陳楊淑文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扣除聲請人業繳納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二、財團法人陳楊淑文教育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
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109年1月30日北市教終字第1093001698號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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