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 李允睿 法定代理人 江妙真
李定轉 被告 陳順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58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劉俊源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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