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967號原告 劉福光 被告 邱彥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於民國112年7月24日始向本院遞狀,有本院收狀戳1枚在卷可佐;而被告所犯刑事案件,本院已於112年7月12日以112年度金訴字456號為判決,有該判決1份在卷可憑。原告於第一審判決後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李建慶
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