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 林政賢 被告 鍾聖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江宜穎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旎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