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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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86號聲請人迦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奕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受款人欄關於「順源油漆工程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迦稜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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