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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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48號附民原告 陳信宏 附民被告 張勳男
(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33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黃鏡芳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交易 字第 792 號(110.11.10)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148 號裁定(110.11.12)【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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