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81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永順
賴永祥 賴永騰 賴永全 兼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賴志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茂華李文媛 ,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8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賴志明不服原判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元,上訴人賴永順、賴永祥、賴永騰、賴永全不服原判決,訴訟標的金額為700,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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