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832號聲請人台北縣金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人及其他依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明文規定;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白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惟查相對人之不動產所在地,如附表所示,並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邵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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