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明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明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明忠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許明忠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刑法第50條雖已由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號令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惟因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該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規定,於適用本案受刑人所定應執行之刑其結果要無影響,故尚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受刑人許明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年6月│有期徒刑10年4月│有期徒刑10年8月│├──────┼─────────┼─────────┼─────────┤│犯罪日期│97.12.30~98.01.08│98.01或02月~98.05│98.01月間~98.01.││││月初│16││││98.08.04~98.09月│││││間││├──────┼─────────┼─────────┼─────────┤│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關年度案號│第9802號等│第9802號等│第9802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院││事├────┼─────────┼─────────┼─────────┤│實│案號│104年度上更㈠字第9│104年度上更㈠字第9│104年度上更㈠字第9││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5.08.23│105.08.23│105.08.23│├─┼────┼─────────┼─────────┼─────────┤│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84│106年度台上字第284│106年度台上字第284││決││號│號│號││├────┼─────────┼─────────┼─────────┤││判決確定│106.11.09│106.11.09│106.11.09│││日期││││├─┴────┼─────────┼─────────┼─────────┤│得易科、易服│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911號│字第6911號│字第6911號│└──────┴─────────┴─────────┴─────────┘┌──────┬─────────┬──────────┬─────────┐│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3月│有期徒刑5年6月││├──────┼─────────┼──────────┼─────────┤│犯罪日期│99.01月下旬~99.02│97.02.13~97.03.10││││.10│97.03月上旬97.03或04││││99.02.10過約一週│月間││││~99.02.14前1或2日│││├──────┼─────────┼──────────┼─────────┤│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關年度案號│第9802號等│第9802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事├────┼─────────┼──────────┼─────────┤│實│案號│104年度上更㈠字第9│106年度重上更㈡字│││審││號│第8號│││├────┼─────────┼──────────┼─────────┤││判決日期│105.08.23│107.02.08││├─┼────┼─────────┼──────────┼─────────┤│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84│106年度重上更㈡字│││決││號│第8號│││├────┼─────────┼──────────┼─────────┤││判決確定│106.11.09│107.03.06││││日期││││├─┴────┼─────────┼──────────┼─────────┤│得易科、易服│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字第6911號│第17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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