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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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告 陳晴惠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被告 黎煥達
林玉樑 林秀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 律師
陳美螢 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戴佳慧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