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428號債權人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債務人 潘哲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卡號: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353,880元整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042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16911│潘哲元│自民國08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元││9月2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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