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紹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16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紹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預付卡」、第6行「預付金」,均更正為「預付金卡」;證據部分補充「 陌懋 公司測試預付金卡可否儲值之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附表「預付金種類與張數」更正為「預付金卡種類與張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如附表所示多次詐騙同一告訴人陌懋公司之行為,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單一之詐欺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認屬包括之一罪,論以接續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接續詐騙告訴人該等預付金卡得以儲值,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給付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8萬5仟2佰元,迄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失,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共詐得款項8萬5仟2佰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1617號被告王紹同男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紹同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恐龍電玩店(公司登記名稱「陌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陌懋公司),將來路不明未經店家開通過帳、無法使用之Playstationstore預付卡,佯稱購買太多得以儲值之預付金,要以低價出售云云,致該店店員 杜念祖 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價格收購,共計花費新臺幣(下同)8萬5200元。後因杜念祖轉售予其他客戶,發現無法儲值,始悉上情。
二、案經陌懋公司委託杜念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紹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與證人杜念祖之警詢、證人即陌懋公司代表人 莊永任 之偵訊證述相符,並有陌懋公司進貨單/驗收單、監視器畫面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警員職務報告在卷可按,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前開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檢察官黃靖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林閔照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附表:
編號出售及購入時間預付金種類與張數收購金額1110年3月31日2000元1張1600元2110年4月2日2000元9張1萬2600元3110年4月3日2000元4張5600元4110年4月5日2000元5張7000元5110年4月7日2000元4張500元2張6000元6110年4月9日2000元1張500元4張2200元7110年4月9日2000元5張7000元8110年4月13日2000元4張5600元9110年4月15日2000元5張7000元10110年4月20日1000元8張4800元11110年4月23日2000元5張7000元12110年4月24日2000元6張8400元13110年4月26日2000元7張1000元1張1萬400元總計2000元56張1000元9張500元6張8萬52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