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孟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3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前於民國10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6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9年6月20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6月30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被告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依法追訴、處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足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健康,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不高,另斟酌被告之經濟狀況、智識程度(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訊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3781號被告乙○○男3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6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於109年6月30日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未知戒絕毒癮,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0年9月8日20時許,駕駛車輛停放在臺中市○○區○○路00號快速道路橋下,於車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燃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9月10日11時35分許,警方偵辦販毒案件,通知乙○○到場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經被告乙○○於警詢時自白不諱,警方經其同意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勘查採(驗)證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可憑,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嫌,自應依法追訴。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魏芳怡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