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33號原告 蕭章瑾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价 律師
莊惠祺 律師 康仁慈 被告 林宗賢 訴訟代理人 陳盈村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108年5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20號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之審理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8年5月1日裁定在該案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案件已經確定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