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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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30號原告長煜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仲佑 訴訟代理人 古雪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6,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