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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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懲治走私條例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共一年七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年六月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三十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順龍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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