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小字第95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豐小字第956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伍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伍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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