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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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181號
原   告  廖金童
       潘淑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琳婕 律師
被   告  金和穎 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被告新臺幣貳佰
壹拾叁萬叁仟玖佰伍拾元,其中對原告新臺幣貳佰零玖萬叁仟玖
佰伍拾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甲、程式方面:
一、按關於確認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非原
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
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而所謂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
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
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度臺上字第
103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所確認其債權不存在之
本票,業經被告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此
本院110年司票字第88號民事裁定在卷為憑,依票據法第121
條、第29條、第123條規定,原告即應負發票人責任,惟原
告對係爭本票債權存在既有爭執,且此法律關係之不明確,
對於原告之權利亦有不安之危險,而此不安之狀況有以確認
上開債權不存在之確認判決除去之必要,故原告提起本件確
認之訴自有確認之利益,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以原告為票人,發
票日為97年10月17日、未記載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
同)2,133,950元並免除作成絕證書之本票乙紙(下稱系爭
本票)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並經鈞院作成110年度司票
字第88號民事裁定。惟被告所執之系爭本票乃偽造、變造,
兩造有約定原告將強益股票交予被告,被告將撤銷對原告之
民刑事訴訟並交還系爭本票,然被告取走股票後仍拒不返還
本票。且系爭本票為97年10月17簽發,票據權利自發票日起
算,至遲至100年10月17日因3年間不行使而時效消滅,故
被告不得再執系爭本票向鈞院請求強制執行,亦不得以系爭
本票對原告請求給付票款,兩造間並不存在本票權利關係等
語;先位聲明: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票據為偽造
、變造,該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被告2,133,950元,其中對原
告2,093,950元之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備位聲明:確認被
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票據,該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被告2,
133,950元,其中對原告2,093,950元之本票債權關係不存
在。
二、經查,原告既主張兩造有約定原告將強益股票交予被告,被
告將撤銷對原告之民刑事訴訟並交還系爭本票,然被告取走
股票後仍拒不返還等情,足見原告承認如附表所示本票係原
告交付被告,故其主張該本票係偽造、變造顯屬無據,故原
告先位聲明應予駁回。再者,按「票據上之權利,見票即付
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22條第1
項前段、第12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消滅時效完成後
,債務人即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債權本身雖未消滅,但
於債務人對債權人行使時效抗辯後,債權人之請求權即歸於
消滅(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48號裁定參照)。經查,
如附表所示本票,發票日為97年10月17日,未載到期日,承
前所述,視為見票即付,自發票日起算3年至100年10月17
日止屆滿時效期間。然被告遲至消滅時效完成後之109年12
月31日,始持該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此有被
告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上本院收文章可稽,顯已逾上開
3年時效之規定。基此,被告所持如附表所示本票之票據上
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原告主張時效屆至,應屬可採,則
被告對原告就如附表所示本票債權之請求權即不存在。從而
被告備為聲明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第1項第3款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1,79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劉彥婷
附表:
┌──────┬──────┬───┬───┬────┐
│發票日│票面金額│發票人│到期日│票據號碼│
││(新臺幣)││││
├──────┼──────┼───┼───┼────┤
│97年10月17日│2,133,950元│廖金童│未記載│SR146673│
│││潘淑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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