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9年度旗小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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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旗小字第19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胡綵麟
被   告  張繼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柒佰捌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捌仟
玖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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