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52號原告 江麗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地籍圖、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依前開資料具狀更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