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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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45號原告 吳佩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並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35元(計算式:2,870元×1/2-500元=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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