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甲0(0000-000000)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10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及共同被告乙○○)被訴詐欺取財請求損害賠償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另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判之列,併予指明。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珮寧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