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易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458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財興 選任辯護人 吳忠諺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財興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七年十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潘財興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6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傷害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2款之反覆實施同一傷害罪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並有再傷害其他人之虞,於107年7月6日執行羈押,至107年10月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因被告潘財興有反覆實施同一傷害罪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有再傷害其他人之虞,為防免其再發生傷害他人,本院於訊問被告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其不再犯,為維持社會秩序,及確保他人之身體健康安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簡志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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