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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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7號原告 陳美月 (即 陳文化 之承受訴訟人)原告 陳靜茹 (即陳文化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鄭細青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 律師原告 陳曉琦 (即陳文化之承受訴訟人)
陳妙婷 (即陳文化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許清凍 被告鄭 楊錦月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榮全 被告 陳恭祥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鄭雅云 律師被告 陳恭响
陳璽然 陳櫟閎 陳郁憲 承受訴訟人 陳甘 桃
陳甘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原告陳文化之法定繼承人 陳甘桃 、陳甘免為原告陳文化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文化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8年11月1日死亡,而其法定繼承人則為陳文化之女陳美月、陳甘桃、陳甘免及代位陳文化之子 陳恭萬 繼承之陳恭萬之女陳靜茹、與代位陳文化之子 陳恭福 繼承之陳恭福之女陳曉琦、陳妙婷,有陳文化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堪認陳文化之繼承人即為陳美月、陳甘桃、陳甘免、陳靜茹、陳曉琦、陳妙婷等人,惟迄今僅陳美月、陳靜茹、陳曉琦、陳妙婷等4人聲明承受訴訟,且就陳甘桃及陳甘免部分則兩造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陳甘桃、陳甘免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