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69號原告原頂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青雲 訴訟代理人 林詠善 律師被告 黃繻鋒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9月2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1月2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12月1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西側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