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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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61號聲請人 吳彥穎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吳彥穎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該案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
0年度簡上字第49號審理中。然因聲請人住居於臺北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亦有管轄權,顧及臺北市及新北市疫情嚴重,若聲請人南下開庭,恐造成疫情散布至臺南市,而影響當地公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規定,聲請移轉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云云。
二、按有管轄權之法院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所稱因特別情形,審判恐影響公安者,係指該法院依其環境上之特殊關係,如進行審判,有足以危及公安之虞者而言。本件聲請意旨,不符移轉管轄之法定要件。至聲請意旨所指防疫情況,法院依「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即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蔡彩貞法官林孟宜法官吳淑惠法官邱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