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退休俸差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45號原告 沈明德 被告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代表人 李喜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休俸差額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所為補發原告任公職期間(自民國104年5月1日起至同年6月1日止)退休俸差額新臺幣1,965元之原處分,因此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並給付自100年7月4日起至104年6月2日止退休俸差額89,284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而被告機關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