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林首權 被告 李東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
18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