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告 林樹發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 律師被告 徐慧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里○○○街0號,有起訴狀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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