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華生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恒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