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再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44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安裕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505號,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282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719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陳恆寬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