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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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不詳之人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他字第7187號以查無犯罪嫌疑人為由而簽結在案,而該案所扣得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0號)】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於違禁物,此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
三、經查,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為「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0號)】,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8月22日刑鑑字第1080076649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槍枝1枝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槍砲,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要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將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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