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8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張修齊 被告 張耀鍚
莊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298號判決,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98號判決主文欄及第1頁倒數第10行關於「255-23地號土地」之記載,更正為「522-23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
9年8月13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298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裁定更正,為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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