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52號原告 賴志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春珍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39,068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806元。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以 安治愛 的媽媽為被告部分,未記載其姓名及住居所;就以 張文英 為被告部分,未記載其住居所,於法未合。其次,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2款設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並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於法亦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59,806元,並補正上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鏡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