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448號聲明人 林竣毅 法定代理人 林怡伶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林進榮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乃聲請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聲明人林竣毅及法定代理人林怡伶分別知悉被繼承人林進榮死亡之時間(需記明年月日)。
㈢聲明人林竣毅及法定代理人林怡伶有無參加被繼承人林進榮
之喪禮?㈣法定代理人林怡伶同意聲明人林竣毅聲明拋棄繼承之書狀,且該書狀需蓋法定代理人林怡伶之印鑑章。
㈤法定代理人林怡伶之印鑑證明。
㈥聲明人林竣毅為何於民國109年11月3日始向本院為本件聲
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