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508號聲請人 陳劉素雲 相對人 陳峻羽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原本中關於附表:一、「權利範圍0000000/78297」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78297/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