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5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界全具保人張美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美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到院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界全因侵占案件(起訴案號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243號),經通緝緝獲後,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由具保人張美香出具刑事保證書後,予以釋放,有本院通緝案件歸案證明書及刑事保證書各1張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1、53頁)。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本院拘提,亦因被告行方不明未能拘獲,顯已逃匿;且本院前已依法通知具保人張美香遵期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亦未到案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張(見本院卷第102頁至104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2年3月13日南市警三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拘票、報告書(見本院卷第105頁至108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10頁)等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依法命具保人遵期繳納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張銘晃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