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再抗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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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再抗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抗國字第6號再審聲請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造橋鄉戶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本院99年度再抗國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民事民五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王重吉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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