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3號原告 唐權承 被告 王炳梁
王銘陽
王銘志 王俊傑
王俊超 被告 王雲毅
王鴻翔
鐘基章
王宏誌 王姵云 王洪金連 (即 王明豐 之承受訴訟人)
王雅瑩 (即王明豐之承受訴訟人)
王雅吟 (即王明豐之承受訴訟人)
王元田 (即王明豐之承受訴訟人)
王雅惠 (即王明豐之承受訴訟人)
王元裕 (即王明豐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於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示判決,惟因關於被繼承人王明豐之繼承人是否辦理繼承登記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兩造權益,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