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0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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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079號債權人彰化縣線西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玲珠 債務人 黃進貴 (即 黃芙蓉 之代位繼承人)兼監護人 黃萬福 (即黃芙蓉之代位繼承人)債務人 黃玉蘭 (即黃芙蓉之代位繼承人)
黃雅玲 (即黃芙蓉之代位繼承人)
蔡晟 (即黃芙蓉之繼承人)
高月錦 (即 蔡文正 之繼承人)
蔡明湖 即蔡文正之繼承人(兼黃芙蓉之代位繼承人)
蔡明清 即蔡文正之繼承人(兼黃芙蓉之代位繼承人)
蔡麗真 即蔡文正之繼承人(兼黃芙蓉之代位繼承人)
蔡麗華 即蔡文正之繼承人(兼黃芙蓉之代位繼承人)
一、債務人黃進貴、黃萬福、黃玉蘭、黃雅玲、蔡晟、蔡明湖、蔡明清、蔡麗真、蔡麗華於繼承自被繼承人黃芙蓉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高月錦、蔡明湖、蔡明清、蔡麗真、蔡麗華於繼承自被繼承人蔡文正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08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黃進貴、黃萬福、黃玉蘭、黃雅玲、蔡晟、蔡明湖、蔡明清、蔡麗真、蔡麗華於繼承自被繼承人黃芙蓉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高月錦、蔡明湖、蔡明清、蔡麗真、蔡麗華於繼承自被繼承人蔡文正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8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黃進貴、黃萬福、黃玉蘭、黃雅玲、蔡晟、蔡明湖、蔡明清、蔡麗真、蔡麗華於繼承自被繼承人黃芙蓉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高月錦、蔡明湖、蔡明清、蔡麗真、蔡麗華於繼承自被繼承人蔡文正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