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27號聲請人 胡興華財團法人農村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農村發展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因該財團法人於104年3月27日經第11屆第2次董事會議」之記載,應更正為「因該財團法人於104年1月6日第11屆第1次董監事會議及104年3月27日第11屆第2次董監事會議」;原裁定之附件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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