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家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家豫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9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12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陳慧珊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